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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認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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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認定金額

任何產品都是為滿足使用者的使用需要而製造的。對於產品質量來說,不論是簡單產品還是複雜產品,都應當用產品質量特性或特徵去描述。產品質量特性依產品的特點而異,表現的引數和指標也多種多樣。質量的廣義性:在質量管理體系的涉及的範疇內,組織的相關方對組織的產品、過程、體系都可以提出要求。產品、過程、體系都具有固有特性,所以,質量不僅指產品的質量,也指過程和體系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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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規定: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不管有沒有營業執照都絕對不可以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但確實是有些特別不正規的小作坊,不僅沒有營業執照,還堂而皇之的製作一些假冒偽劣的商品,這樣的現象在電商領域其實特別的猖獗,國家當然有義務依法查處這種行為,但消費者也要正確選擇購貨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