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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償還和連帶責任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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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償還和連帶責任區別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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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嗎

是,連帶責任亦稱連帶債務都是民事責任的一種。他指數個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各負全部給付的一種責任形式。即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的一種債務形式。如合夥債務的債權人,對於合夥成員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均可請求其同時或先後,部分或全部地清償合夥債務。
《民法總則》第178條第三款,“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明確約定,是不得要求對方承擔連帶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