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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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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1、不真正連帶責任中的多數責任是基於不同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對同一損害後果的清償,各負全部履行的義務,各個責任人是依自己與權利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來確定具體的債務。補充責任有的是基於同一原因產生的債務,有的則是基於不同原因而產生的債務,但不管是那種情形,都是以主債務為準,主債務的計算方式和賠償數額是唯一的,不存在多種計算方式。

2、不真正連帶責任中,權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關係任意選擇起訴債務人,而補充責任則不能選擇,必須先起訴主債務人,除非主債務人不確定。

3、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各債務人均負全部履行義務,而補充責任中只有主債務人需負全部履行義務,補充責任人則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承擔全部債務的補充責任還是部分債務的補充責任。

4、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存在終局責任人,各責任人依各自與權利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而對同一損害後果承擔責任後,只能依其與主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請求清償,並非純粹意義上的追償。補充責任人承擔補充責任後,一般情況下可直接向主責任人追償。

二、對補充責任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三、不真正連帶責任糾紛的起訴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在民事侵權糾紛中是比較常見的,比如在商場,因為第3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了他人損害,正常情況下是由第3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如果商場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商場就應該承擔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