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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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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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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如何出庭


專家輔助人不同於法官就專業問題求教的物件。一般而言,專家輔助人出庭需要經過當事人申請、法院通知的程式。法院認為需要專家輔助人出庭的,可以向當事人釋明,但是不能依職權聘請。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就專門知識進一步論證,但當事人不申請的,可以通過其他形式比如專家論證會等方式完成,此中“專家” 的地位不是專家輔助人。雙方都聘請專家輔助人的,也可通過論證會方式聽取意見。

專家輔助人的參與確有必要。當事人在提出申請時,應說明申請理由,法院基於案件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方可通知專家輔助人出庭。

申請時間宜截止於法庭辯論終結前。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後,應就專家輔助人出庭的必要性進行審查,是否同意出庭都要通知申請人。人民法院同意一方當事人 申請的,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並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與專家輔助人出具意見的合理時間,確定是否延長期限或變更期日。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專家輔助人作為刑事訴訟參與者,享有知情權、質詢權和說明權等。其應該在出庭後對司法鑑定結果提出自己的意見,幫助法院對書證、物證做進一步的認定。通常情況下,專家輔助人是具備專業知識的,相關行業的專家學者。這個制度的確定有助於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