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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糾紛裁決是否可以提起復議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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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糾紛裁決是否可以提起復議或訴訟

徵地拆遷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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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罰款複議結婚不服可以提起復議和起訴嗎?

一、 當事人對於人民法院做出的四種決定可以提出複議申請。1、迴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2、申請調查取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3、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款規定: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4、
拘留。理由來源同罰款。
二、 當事人對於人民法院做出的四種裁定可以提出複議申請。1、財產保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2、
先予執行。理由來源同財產保全。3、執行管轄權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4、執行行為異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對申請調查取證所做的決定不服和對執行行為異議的裁定不服需要提起復議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起。
當法院做出的決定或者裁定有錯誤,法院罰款複議結婚不服時,當事人或者代理律師應該有理有據地向法院提起復議。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