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剝奪政治權利由誰來執行

法律 閱讀(3.26W)
剝奪政治權利由誰來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由誰執行

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到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也可以委託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保衛部門協助執行。


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如果是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當然,剝奪政治權利也包括上刑執行的期間。如果是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間與管制的時間相同,同時執行。在執行剝奪政治權利時,執行機關應當向犯罪分子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有關群眾,宣佈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及刑期的長短。執行期滿,執行機關應當通知犯罪分子本人,並向有關單位和群眾宣佈,恢復其政治權利。


根據《刑法》中的規定,一般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主要就是上述這些犯罪,當然在對剝奪政治權利進行適用的時候,具體可以分為附加適用和獨立使用兩種情況。而一般被剝奪的也僅僅限於規定的一些政治方面的權利,並不是犯罪分子所有的權利都會被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