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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屋租賃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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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屋租賃稅額
房屋租賃稅額計算方法的說明

根據《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出租房屋稅收政策執行標準調整的函》(深地稅函[2010]343號)和《關於私房租賃涉稅問題的覆函》(寶安區地方稅務局2011年1月10日)及寶安區地方稅務局的解釋,現就房屋租賃稅額的計算方法做如下說明:


1、對全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政策的執行標準是:自2010年12月1日起,月租金<5000元,稅收綜合徵收率為4.1%(其中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0.1%);月租金≥5000元,稅收綜合徵收率為6.09%(其中營業稅1.5%,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0.44%,城市維護建設稅0.105%,教育費附加0.045%)。


2、個人轉租房屋的計稅方法與出租房屋的計稅方法相同。稅務機關在確定稅收綜合徵收率及個人所得稅代徵率(0.1%與0.44%)時已充分考慮到轉租房屋行為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