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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拘留是否應計算為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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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拘留是否應計算為拘留期限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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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羈押期限應計入刑事拘留期限

拘留是公安機關對於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以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一種強制措施。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刑事拘留區別於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重要屬性之一。

“異地羈押”並不是法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異地羈押”從來就不是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定依據,也不是獨立的強制措施,只是執行刑事拘留的一種手段。因此,異地羈押必須建立在拘留的基礎上,才能更充分地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刑事司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