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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自簽訂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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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擔保合同自簽訂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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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隨義務自合同簽訂時產生嗎




    附隨義務自合同簽訂時產生,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一)附隨義務的概念



    附隨義務是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並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這表明附隨義務以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為前提,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其目的在於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並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其內容也並非自合同關係之始就已確定,而是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隨著合同關係的進展逐步得以確立的。



    (二)附隨義務的特點



    (1)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



    由於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合同關係中附隨義務居於從屬地位。



    (2)附隨義務具有不確定性



    一般而言,合同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而且這些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經被確定。但是,附隨義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關係的進行,視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遵守一定的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換言之,附隨義務不受合同種類和性質的限制,即無論任何型別的合同均可發生附隨義務。此外,附隨義務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約,在簽約前、簽約中和履約後的所有階段都可能發生。



    (3)附隨義務具有法定性



    合同法屬於私法範疇,合同法中的大多數條款均屬於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約自由原則的框架內自主決定合同內容,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隨義務則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即使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也不影響該種義務的存在,而且,此類義務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也無權廢止。



    有很多的合同中並不是將主要的事情說清楚就可以完成一種交易的,可能在主要交易的過程中還要求新增部分的內容作為附隨的事項,只有所有的事宜都完備之後才可能會有很高的合同效力結果,而法律中也是要求當事人誠實地履行好附隨的所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