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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簽訂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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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簽訂時間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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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簽訂時間是怎麼簽訂的呢?

如果合同簽訂之日在2007年10月1日前適用擔保法:
擔保法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如果合同簽訂之日在2007年10月1日後使用物權法: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述條款合同看出,並無順序的認定,所以擔保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