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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複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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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複審條件
商標複審條件
商標駁回複審條件:

(一)駁回商標複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請資格。

(二)駁回商標複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

(三)駁回商標複審申請的內容,必須是被駁回的商標註冊申請書中的確切內容,複審理由必須針對商標局駁回理由。

否則,該複審申請則被視為無效。

(四)申請駁回商標複審,必須將《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和《駁回商標複審申請書》二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

(五)交納商標評審費。

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該申請。

手續不齊備的,退回申請書件限期補辦。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分析研究,集體討論,以委員的多數意見,作終局決定。

多數委員認為複審申請理由成立的,終局決定否定商標局的核駁意見,准予初步審定,刊登《初步審定商標公告》;

複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的,終局決定維持商標局的核駁意見,不予初步審定,再予駁回。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和商標局都必須執行

《商標法》第三十條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