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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怎麼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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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怎麼行使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怎麼行使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條件成就時,應當儘快按照約定的通知方式通知解除合同,否則會使解除權消滅而喪失解除權。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履行完畢前,當具備合同解除條件時,一方或雙方在法定期限內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所行使的解除合同的權利,以保障合同當事人可採取措施防止損害發生並獲得法律救濟。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即使合同沒有約定解除條件,只要存在以上情形,當事人仍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知的程式,口頭或書面均可。


《合同法》第九十五條條第一款規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由此可見,解除權應在上述法定期限內行使,否則將會導致該權利的消失。且解除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應自解除權發生之日起算,不存在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因為此項權利是權利人依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否則會使法律關係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中。


綜上,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條件成就時,應當儘快按照約定的通知方式通知解除合同,否則會使解除權消滅而喪失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