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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自偵法院起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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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自偵法院起訴案件
檢察院自偵法院起訴
你好,關於檢察院自偵法院起訴來說,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逮捕後的羈押期間以及審查起訴期間和審判期間都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