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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自偵案件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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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自偵案件範圍是什麼
檢察院自偵案件範圍是什麼
1、非法拘禁罪(非司法工作人員除外);
2、非法搜查罪(非司法工作人員除外);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濫用職權罪(非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職守罪(非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11、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12、私放在押人員罪;
1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1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