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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長時間屬於超期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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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長時間屬於超期羈押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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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長時間是超期羈押

超期羈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時限的一種違法行為。

因為不同階段的法定期限均不盡相同,故即只要超過期限後既不辦理延期也不移送下一階段就屬於超期羈押,例如刑事拘留37天后既未批捕也未取保候審、批捕後2個月既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也未延長逮捕期限等這些都是屬於超期羈押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