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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工緻殘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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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工緻殘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因工緻殘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因工緻殘,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視勞動者的傷殘等級而定,不能一概而論。勞動者因工緻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退出勞動崗位,依法享受傷殘待遇;勞動者被評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應為其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勞動者被評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應向勞動者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