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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見證人的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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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見證人的要求是什麼
刑事案件見證人的要求是什麼
刑事案件見證人的要求:
    1、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
    2、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見證人是司法機關根據需要邀請的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七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