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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交換證據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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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交換證據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行政訴訟交換證據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不得濫用證據交換程式。無論從客觀上還是從有限的司法資源上看,都不可能將證據交換無休止地進行下去,一般情況下經過一次交換後,即能滿足雙方對證據的出示交換,如果反覆進行交換,就使交換成為形式而被濫用,同時也失去嚴肅性。因此,一般情況下證據交換以一次為宜。特殊情況例外。
2、證據交換不代替庭審。證據交換是一種庭前程式,是為庭審所作的必要準備,即使是證據交換中認可的證據仍要在庭審中加以說明,以得到最後確認。而庭審包含了各個不同階段,舉證質證只是庭審的一個階段,因此,不能將證據交換提到不適當的位置上,甚至把證據交換混同於庭審,那樣有違證據交換的初衷。
3、不得以證據交換代替質證。證據交換與質證有著不同的功能,二者不可相互替代,交換證據時雖然可以提供證據,發表一些簡單的意見,但不能向質證那樣進行辯論,用證據加以反駁,如果出現辯論和反駁,主持法官應加以制止,而質證時無此限制,甚至鼓勵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辯論和反駁。因此,證據交換可以說是質證的預備,二者雖然有關聯、也有相似之處,但二者功能不同不能混為一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