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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誤申報工傷認定是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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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誤申報工傷認定是什麼後果
工傷認定延誤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期限(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可見,工傷職工本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期間為1年。超過該期限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受理。


當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該期限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5、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1年申請期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無能為力。但這並不意味著就沒有其他救濟途徑了。可以選擇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但是,人身損害賠償也受1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工傷認定申請因超過申請期限不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侵權賠償訴訟超過訴訟期限一般也不會被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