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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辦理財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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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辦理財產繼承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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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辦理財產繼承公證

繼承權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證明哪些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並證明其繼承活動真實、合法。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繼承。

被繼承人(死亡)的遺產是指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一般包括三大類別:動產、不動產及債權、股權和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等。繼承權公證由繼承人住所地、遺產所在地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機構受理。

辦理財產繼承公證流程如下:1、提供辦理繼承權公證應準備的材料 2、被繼承人單位人事部門或被繼承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證明
3、優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提供死亡證明 4、提供繼承人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