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遺產繼承>

財產繼承需要什麼手續 | 財產繼承的順序是怎樣的?

遺產繼承 閱讀(2.89W)

財產繼承需要什麼手續,財產繼承的順序是怎樣的?

財產繼承的規定是,要看死者是否有立遺囑,如果未立遺囑,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來繼承。當死者在生前進行過遺囑的設立時,則按其符合法定有效性的遺囑內容進行繼承。那麼財產繼承需要什麼手續,財產繼承的順序有有哪些?請聽本站為你專業詳解。

一、財產繼承需要什麼手續?

1、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件;

(二)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三)全部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情況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四)其他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應當提交其死亡證明和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五)繼承記名財產的,應當提交財產權屬(權利)憑證原件;

(六)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原件;

(七)被繼承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應當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八)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的,應當提交其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宣告書;

(九)委託他人代理申辦公證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委託書;

(十)監護人代理申辦公證的,應當提交監護資格證明。

本條所稱“死亡證明”,是指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註明了死亡日期的登出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死亡公證書。

本條所稱“親屬關係證明”,是指被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基層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係的婚姻登記證明、收養登記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和公證書。

2、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二、財產繼承的順序是怎樣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第1129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1154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願清償的除外。

通過本站的詳解,大家都知道了財產繼承需要什麼手續,包括第一步的繼承權公證,第二步是繼承權下的財產轉移登記。持有關證件對以上步驟進行申請就能得到法律所保護的繼承權,但是需要遵守法律所規定的財產繼承的順序,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