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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能否繼續擔任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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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能否繼續擔任董事長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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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執行董事

在公司中,股東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從一定意義上講,董事會也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長和董事是董事會機構的成員。一般來講,董事長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其職責如下:


  (一)職權

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董事長的相應職權,一般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享有以下職權:

1、主持股東會會議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簽署董事會重要檔案;

3、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4、對公司的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

5、在董事會閉會期間,根據董事會的授權,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

若董事長是法定代表人,其行為代表公司,只不過此種情形下,董事長代表公司不是因為他是董事長,而是因為他是法定代表人。因為《公司法》列明的董事長的許可權也就是主持董事會等,並沒有規定其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的權力。董事長不能直接參與公司經營,其參與方式是通過董事會進行的。


  (二)責任

董事長應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不得有《公司法》第149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三)執行董事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但一般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公司法》第47條有關董事會職權的相關規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