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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被判刑收監執行是否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第15條第5項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針對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刑滿釋放人員或者解除勞動教養人員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對《失業保險條例》解釋為:
在職人員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解除勞動教養後,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勞動教養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可以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期滿或解除勞動教養後恢復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故根據該規定,勞動者被判刑收監或勞動教養期間,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如果在職人員因被判刑收監或勞動教養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其在刑滿釋放後如果仍未實現就業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或勞教而停領失業保險金的還可以在其刑滿後繼續領取其前次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

勞動者被判刑收監執行是否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