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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超過一年還可以鑑定和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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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超過一年還可以鑑定和起訴嗎
工傷超過一年還可以鑑定和起訴嗎
申請工傷時間過了,如果職工能提出逾期申請的正當理由或遇到不可抗力的證明材料,工傷認定部門是可以受理的。
如果工傷認定部門不受理其的工傷認定申請的,也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會根據現有證據反映的原、被告雙方的法律關係、受傷的時間、原因等進行認定,來確定賠償的事實依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
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
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