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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離婚協議的補充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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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離婚協議的補充約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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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對孩子撫養應如何約定


一般可以約定撫養費給付到孩子十八歲,或獨立生活為止。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時,父母就沒有義務再對孩子進行撫養費的支付,但從現實情況看,上大學的階段甚至大學畢業後尚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階段,父母資助的情況相當普遍。

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父母撫養期限適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階段完畢後;

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適用父母的約定。

比如,父母約定支付撫養費至孩子大學畢業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學後拒不履行,孩子有權向其主張撫養費用。

實踐中很多當事人特別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來看,當事人的這種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援。

法院判決或調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情況往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不損害他人權益。

也就是說,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給付孩子的撫養費,法院很難支援一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由於離婚是與人身相關的,因此我國法律中要求進行離婚的時候是不能託人代為辦理協議離婚的。但要是在訴訟離婚中的話,如果當事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此時可以尤其法定代理人出庭支援訴訟,當事人可以不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