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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債務補充協議

夫妻債務 閱讀(1.81W)

離婚必然會牽扯到雙方的財產關係,財產分割和債務分割必須劃分清楚,才能避免後續不必要的麻煩。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那麼今天本站小編為您分享“離婚債務補充協議”的相關知識。

離婚債務補充協議

一、離婚債務補充協議

夫妻婚期關係期間對外借取的用於家庭生活的債務,屬於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因此雙方都有償還的義務,應當共同償還。在夫妻雙方離婚時,協商確定對外的債務由一方來償還,這個約定並不違背法律的規定。但有一定的限制,因為是由雙方的其中一方還債,這種償還主體的確定,只有在“對內”時——即在夫妻雙方之間有效,“對外”——即對於債權人而言是無效的。所以,雙方不能以離婚協議約定的債務由一方償還,來對抗債權人對另一方主張的還款要求。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將夫妻共同債務轉嫁給一方,此協議對債權人的債務保護是非常不利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據此可知,雖然離婚時雙方約定了共同債務由一人償還,但另一方仍然負有向債權人償還借款的法定義務。但是,當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不負有償還義務的一方償還此款後,可以離婚協議為據再向負有償還義務的一方進行追償。

二、共同財產

簽訂離婚協議時,有很重要的一項是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關於共同債務的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並且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離婚時關於債務的補充約定可以讓雙方分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尤其是夫妻共同債務的還款約定,對債權人來說是沒有太大影響的,關鍵是約束雙方。小編給出的解答您還滿意嗎?現實中的情況總是很複雜,如果您還有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徵求律師的專業意見,切實解決好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