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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承攬合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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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承攬合同是什麼?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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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是什麼

 承攬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承攬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為目的。

承攬人須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攬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承攬人為了完成工作成果須付出勞動,但定作人所需要的並非是承攬人完成工作的過程,而是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此點與直接以勞務為目的的合同(如運輸合同)有本質區別。因此,承攬人完成工作的勞務只有體現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中,只有與工作成果相合,才能滿足定作人的需要,如承攬人雖付出勞務但無工作成果,則無權請求定作人給付報酬。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承攬人完成並交付的工作成果,這既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對承攬標的的材料、種類、規格、質量等都有特定要求,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工作成果。

由此決定了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是一般的或普通的工作成果,而是具有特定性的工作成果,該成果不具有面向社會的屬性,市場上無法買到或無法在期內買到,只能由承攬人依定作人的要求通過自己的與眾不同的勞動技能來完成。

3、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

承攬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標的物,因此定作人必定是根據裝置狀況、技術水平、勞力等條件來選擇承攬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攬人的工作條件和技能。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人力、裝置和技術力量等條件獨立地完成主要工作。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轉移給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4、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承攬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的實際交付為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故為諾成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以採用書面形式或經過公證為必要,故為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一經成立,當事人雙方均負有一定義務,且雙方的義務互為對價關係,故為雙務合同。承攬合同的定作人需為工作成果的取得支付報酬,任何一方從另一方取得利益均應支付對價,故為有償合同。若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完成一定工作,另一方接受該工作成果卻並不需給付報酬,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不屬於承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