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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與法定監護人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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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與法定監護人區別是什麼?

監護人與法定監護人區別是什麼?

監護人分為法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委託監護人三種。 法定監護人,是按照法律規定產生。例如,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為其父母,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為其配偶。 指定監護人,是指法定監護人之間對監護權存在爭議,由居委會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成為的監護人。 委託監護人,是監護人將監護義務委託給他人,成為新的監護人。 因此,法定監護人只是監護人的一種。

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關於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的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

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進行審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以下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從法律的範圍來說,監護人的包含範圍是大於法定監護人的。在監護人當中還包括指定監護人和委託監護人這兩種情況。而法定監護人所指的則是法律規定上的監護人,需要進行商定的,法定監護人有時還需要居民委員會等機構進行判定才能夠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