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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院處理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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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院處理規定是怎樣的
強制執行法院處理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對強制執行法院的規定有以下幾點: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