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採礦權轉讓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 閱讀(1.08W)
採礦權轉讓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轉包採礦權的合同是否有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董某與吳某簽訂的《出租協議書》中,雙方約定,將董某承包的採石場出租給吳某採石,實際上是將採礦權轉讓給了吳某。根據《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除按照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採礦權不得轉讓: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併、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採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採礦權轉讓他人採礦。該辦法第十五條同時規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採礦權轉給他人進行採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採礦許可證。因此,採礦權的轉讓需符合一定的條件,且需經依法批准;違反規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採礦權轉給他人進行採礦,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董某與吳某簽訂的《出租協議書》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該協議為無效合同,董某無法依據無效合同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