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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行業工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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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行業工傷事故
建築行業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十四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