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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附加協議和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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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附加協議和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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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陰陽合同效力

“陰陽合同”指的是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基於某種目的而就同一房屋買賣簽訂的數份不同價格的合同。
“陰陽合同”一般分為兩種:
一種是房價虛高,即合同約定的房屋交易價款高於實際的成交價款,其目的在於申請銀行按揭貸款時達到多申請貸款從而減少首期款;
另一種是壓低房價,即將送至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專供登記或備案使用的低價合同叫“陽合同”,把雙方私下留存並實際履行的高價合同叫“陰合同”,最終實現少繳稅金的目的。
“陰陽合同”之所以產生的原因,除了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薄,利益驅使的內部原因之外,還有銀行放貸審查不嚴、稅收監管存在漏洞、中介機構監管缺失等外部原因等。“陰陽合同”的存在不僅損害了國家利益,對於當事人而言,也存在著巨大的風險,即當遇到房價上漲或者下跌的情況,一方當事人可能利用“陰陽合同“效力上的漏洞,給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