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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應當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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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應當如何區分
集資詐騙罪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應當如何區分
1、犯罪目的不同,後罪行為人僅具有非法獲得集資款的使用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2、犯罪客體不同,後罪客體為國家對公司股票,企業債券發行的管理制度和投資人的財產利益;
3、行為方式不同,本罪表現為行為人採取包括欺詐發行股票、債券在內的各種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後罪表現為行為人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股票,企業債券募集中隱瞞重要事實或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債券;
4、犯罪主體不同,後罪是特殊主體,欺詐發行股票的行為主體只能是經批准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或單位;欺詐發行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主體是經批准的具有發行債券資格和條件的公司和企業的自然人和單位,具體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