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協議簽訂主體是誰

法律 閱讀(2.32W)
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協議簽訂主體是誰
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協議簽訂主體是誰
1、 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協議的簽訂主體是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需要強調的是,徵收補償協議的一方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而非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本身。
2、簽訂補償協議是一種法律行為,要求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具有機關法人資格的政府工作部門不得被確定為房屋徵收部門,不能參與房屋徵收法律關係成為補償協議當事人。
3、離婚前若是居住的房屋被徵收,此時夫妻雙方又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需要同時擬定並且簽署離婚後安置房補償的協議。協議的內容需要由雙方共同協商確定,若是不知道該怎樣擬定才對自己的財產最為有利,那麼可以委託律師擬定補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