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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十八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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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十八條第二款
勞動法第十八條第十款
  第18條只有三款。  勞動法第十八條【無效合同】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