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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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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五條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解讀都有哪些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這裡沒有把行政責令程式作為前置性要求。江蘇高院、仲裁委聯合制定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指導意見(二)第十五條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作出前置性規定,即只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先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等款項,用人單位逾期仍不支付時,才可適用該條。是否必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程式才能獲得50-100%的加付賠償金,實踐中有爭議。筆者認為江蘇高院的規定與勞動合同法吻合,不經責令程式不能直接請求加付賠償金。否則,用人單位有權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