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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者出現了不能夠勝任所在職務,出現重大患病,家庭出現重大變故,因工負傷,簽訂條約後客觀條件發生了變故,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通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可以通過提前三十日告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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