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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款已付利息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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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款已付利息是否有效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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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款已付利息是否有效,能否討回已支付的高利貸利息

民間借貸中,超限額利息屬自然之債,法院不予保護;但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翻悔。   
1、問題的提出  
  民間借貸訴訟案件多為高利貸糾紛,這類案件通常關於高利貸款已付利息是否有效的問題,表現為借款人已清償部分高利貸利息而未能償還全部本息,出借人催討無果便訴至法院。訴訟過程中,借款人也常常會提出已支付的超過法定標準的利息應在未清償本息範圍內予以抵扣的抗辯。同時,筆者也經歷過借款人意圖討回已超法定限額支付的利息的情況。那麼,超限額利息能否討還呢?    2、相關法律規定介紹  
  我國現行法律規範中,直接規範超限額利息的規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超限額利息系屬“自然之債”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為立法上對自然之債的典型表述,筆者認為,超限額高利貸利息即為自然之債。  
  在法理上,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民事權利被稱作“自然之債”。自然之債,介於債務人必須履行的有效之債與債務人可請求返還的無效之債中間,介於法律與社會道德之間,是法律對模糊地帶設定的一種緩衝,因為就一些民事關係而言,如法律強制介入有過度干預社會生活之嫌,而完全不予調整又有悖於法律秩序與社會公序良俗。  
  就超限額利息之債而言,如果法律保護民間高利貸,則與金融政策相違背,也必將嚴重干擾現代金融體系;如完全取締,與市場經濟的基本邏輯不符,不利於民間資本流動並補充現代金融體系的不足,也既有悖於我國千年來民間借貸傳統習俗。因此,上述條款並未表述為“超出部分無效”。    4、債務人自願支付超限額利息的,不得翻悔  
  自然之債法院雖不保護,
但如果債務人自願履行,
則不得翻悔,超限額利息也不例外。  
  我國民法體系中不乏關於自然之債的制度規定,如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以及訴訟時效等法律,均可作為準確理解上述條款法律含義的參考。  
  比如,訴訟時效制度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應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民事權利即轉為自然之債,法院“不予保護”。對於訴訟事項屆滿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法律後果,民法通則第138條即規定,“(民事權利)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最高院《民通意見》第171條進一步明確,“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援。”    5、結語    超限額利息為自然之債,應參照訴訟時效制度相關安排來理解“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的法律含義。事實上,筆者辦理過的民間借貸案件不少即屬這一型別,法官均是按照自然之債來定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