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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需要加倍支付遲延利息嗎

債務債權 閱讀(1.5W)

高利貸因為其由部分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那麼高利貸需要加倍支付遲延利息嗎?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高利貸需要加倍支付遲延利息嗎

【案情】

2005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萬元,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限為一年,月利率2%,被告將其發放工資存摺留在原告處,由原告按月在被告的工資中支取利息,多餘的部分由原告寄給被告;此後,原告按月從被告的工資中取600元作為利息,多餘部分由原告匯到被告的銀行卡上,原告共從被告的工資中取了3600元作為利息,但從2006年2月18日後,原告無法從被告的存摺中取錢了。

【分岐】

判決支援被告歸還原告3萬元借款及其高利息,如遲延不還,是否加倍支付利息,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理由,一是有法可依,最高院對判決格式也有要求;二是對當事人遲延履行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懲罰;三是這種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銀行貸款(同期)利息,而不是加倍約定的利息。

第二種意見認為,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公佈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原、被告約定的利率已經接近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判決再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就會超過4倍至接近8倍;本案被告又未到庭,判決生效後會加重對被告的負擔。因此,可不支援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筆者傾向第二種意見。

【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民間借貸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判決再加重就違背瞭解釋規定。另外,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含義從字面上理解應該是廣義的,不特指銀行貸款利率,實踐中,除了當事人約定的,還有民政、房產底利息貸款的等,就拿各銀行放貸的性質和用途不同,同期利率也會不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債務利息應該是與借(欠)款相同的利率,沒有規定利率的,按中央銀行貸款同期利率計算。要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中的“債務利息”為何不直接寫成銀行貸款同期利率呢?因此,本案(包括今後民間高利率借貸)不宜判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相信大家在閱讀了本文後對高利貸是否需要加倍支付遲延利息的問題有了清楚的認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