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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購房合同是否可以拿去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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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購房合同是否可以拿去貸款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因政策原因無法貸款購房解除合同是否可以

如果由於銀行單方面的政策原因而導致購房者的貸款沒有辦法如期發放, 使購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這種情況下是不可歸責於購房者或開發商的, 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開發商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購房者, 購房者享有法定解除權, 是完全可以按照上述規定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款及利息的。

如果是購房者自身原因導致貸款失敗,例如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者購房者的信用記錄不好造成銀行不予批准貸款,購房者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不能退回全款,具體能退多少錢,也同樣要看雙方合同的約定。

如果是第三方因素導致的貸款是被拒,例如銀行原因導致貸款沒辦下來可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不少購房者都會以銀行按揭的形式貸款買房,在繳納完首付後,通常應在6個月內辦理完銀行按揭貸款手續並支付購房款餘額, 但如果在6個月後, 由於銀行政策的原因, 而非購房者的原因導致貸款無法發放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綜上所述,如果真的是因為政策的原因導致本來有資格貸款的公民此時無法繼續辦理業務的,就不能將責任歸咎於開放商或者買房子的公民,而既然合同已經因為客觀的原因不能繼續履行的就應該在合法的程式下將其依法解除並且理清雙方的經濟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