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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適用訴訟時效抗辯的債權請求權:借款本金和利息
、債券、出資等;
2.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或改變訴訟時效屬於無效行為;
3.人民法院不得釋明或者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抗辯;
4.一審未提時效抗辯除有新證據外二審不予支援;
5.債務分期履行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起算;
6.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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