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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擔保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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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擔保強制執行措施

在發生借貸事宜或是有其他經濟上需要的時候需要有人擔保,生活中不少人也會為了自己的朋友或是親人在擔保,結果擔保後發生了糾紛,影響到彼此的關係或感情。根據我國相關規定,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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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對於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書、調解書,已生效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當事人必須履行,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強制措施:

(一)人民法院可以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的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二)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三)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財產,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被查封的財產,執行人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採取上述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綜上,我們瞭解到在不同的情況下,公民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要求是不一樣的。如果是對方不按照法院判決、裁定中的內容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則這個時候應當從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天開始計算的一年之內,但如果是其他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