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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致人重傷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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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致人重傷判幾年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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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致人重傷判幾年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經驗,在對防衛過當量刑時,應考慮以下情節:
1、過當程度
過當程度的大小體現了社會危害性程度,因而影響到防衛過當的量刑。
2、防衛動機
在過當程度相同的情況下,其防衛行為是出於何種動機,例如是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還是保護本人利益,顯然影響對防衛過當的量刑。
3、權益性質
正當防衛所保護的權益的性質,在對防衛過當量刑時,應該加以考慮。
4、社會輿論
在對防衛過當量刑時,還要考慮社會影響,既不能挫傷公民正當防衛的積極性,又要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嚴肅性。
舉個例子:A正在實施犯罪,B掄起一個木製小椅子揮了過去,打中A頭部造成重傷,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於該行為是防衛過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所以,這有可能判三到五年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