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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清算企業股東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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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清算企業股東權利與義務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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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權利與義務

(一)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蔘加股東會議;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4、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資訊,包括:繳付成本費用後得到公司章程;繳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閱和影印:本人持股資料、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7、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8、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二)公司股東需要承擔的義務主要有:
1、出資(按時足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2、遵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
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
4、不得濫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