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法規>行政法類>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委員會工作制度

行政法類 閱讀(1.68W)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委員會工作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委員會工作制度

為明確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委員會和行政複議委員會的工作原則和工作方法,充分發揮兩個委員會的作用,根據2001年4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委員會和行政複議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精神,總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委員會工作制度》現予以印發。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銀辦發[2001]135號

頒佈時間:2001-05-28

實施時間:2001-05-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組織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委員會是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進行研究和作出決定的內設專門工作機構。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委員會由主管監管工作的副行長,以及銀行一司、銀行二司、非銀行司、合作司、貨幣金銀局、支付結算管理辦公室等主要執法職能部門和條法司的司局級領導組成。主任由分管監管工作的副行長擔任,副主任由主任指定主要執法職能部門的一名司局級領導擔任。

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條法司承擔。

二、行政處罰委員會的職責

(一)對下列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進行研究,並作出決定:

1.300萬元以上(含33萬元)人民幣罰款;2.責令停業整頓;3.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4.對其他情況複雜或重大違法行為、執法職能部門認為應當由行政處罰委員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外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監督檢查。

三、行政處罰委員會的工作原則和工作方法

行政處罰委員會按照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則開展工作。行政處罰委員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和本工作制度確定的職責和工作方法開展工作,實行主任負責制。

行政處罰委員會通過會議和案件審查會的形式開展工作。行政處罰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分別於每年的1月和7月召開。特殊情況經主任決定可以臨時召開工作會議,會議的主要內容是:通報開展行政處罰工作有關情況;研究有關行政處罰的重要事項;審查行政處罰案件。案件審查會根據審查行政處罰案件的實際需要,在作出《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召開。

行政處罰委員會每次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條法司負責於會議召開前二日將會議材料分送出席會議的各位成員。

行政處罰委員會會議由主任主持召開,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主任代為履行職責。

行政處罰委員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採取投票制,以出席會議成員投贊成票超過半數為通過。當贊成票與反對票、棄權票票數相等時,由主任會議的主任或者副主任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對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決定有最終否決權。

行政處罰委員會會議由條法司組織,會後由條法司負責印發會議紀要,並負責組織落實會議議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