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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信用社2005年度會計決算工作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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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信用社2005年度會計決算工作指導意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信用社2005年度會計決算工作指導意見

農村信用社2005年度會計決算工作指導意見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為了做好農村信用社(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以下統稱信用社)2005年度會計決算工作,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頒佈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撤銷),國家稅務總局

文       號:銀監發[2005]81號

頒佈時間:2005-12-26

實施時間:2005-12-2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檔案

一、關於2005年度會計決算工作的組織、領導

今年是信用社深化改革關鍵的一年,全國有28個省(區、市)陸續成立了農村信用社省級聯社,信用社的管理也交由省級政府負責。因此,已完成改革試點工作的省(區、市),要在省聯社的領導下,依據本檔案精神,結合省級政府的要求,組織轄內信用社做好年度會計決算工作,海南、新疆兩省(區)信用社的年度會計決算工作,仍由海南、新疆銀監局負責。

二、做好2005年度會計決算的準備工作

決算前的準備工作,是搞好年度決算的基礎,省聯社要充分重視、精心組織、統籌安排、落實人員,確保年度會計決算工作順利進行,使信用社年度經營狀況和財務成果得到全面、真實、準確的反映。

(一)省聯社要在決算前組織熟悉業務的專業人員,對轄內信用社的會計工作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給予政策和技術上的指導,尤其是對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統一法人社等新設立機構的會計工作,可採取培訓的方式進行專門指導。對會計基礎薄弱的信用社,要督促其充實業務骨幹。

(二)省聯社應下發檔案對轄內信用社的決算工作進行指導、規範,督促信用社做好年度決算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三)信用社應確定專人負責年度會計決算工作,包括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各項工作等,保證本單位年度會計決算工作按期完成。

三、關於會計核算、財務事項的規定

(一)關於計提呆賬準備。

信用社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5]49號)要求提取呆賬準備。呆賬準備比例達不到要求的信用社,要根據自身經營情況,制定呆賬準備計提計劃,確保呆賬準備比例按期達到要求。

1.呆賬準備提取範圍。

信用社應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債權和股權資產計提呆賬準備,具體會計科目為:各項貸款、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卡透支、貼現、進出口押匯、待處理抵債資產、調出調劑資金、拆放銀行業、拆放金融性公司、應收利息(不含各項貸款、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卡透支、貼現、調出調劑資金、拆放銀行業、拆放金融性公司等科目的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短期投資(不含採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或公允價值法確定期末價值的證券投資和購買的國債本息部分的投資)、長期投資(不含採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或公允價值法確定期末價值的證券投資和購買的國債本息部分的投資)、入股聯社資金、存放農業銀行款項、存放其他同業款項、存放境外同業款項、存出保證金。

2.資產減值準備提取比例。

(1)未實行貸款五級分類管理的農村信用社,可按照正常貸款l%、逾期貸款2%、呆滯貸款25%、呆賬貸款100%的比例提取貸款損失準備。

(2)已實行貸款五級分類管理的農村信用社,可按照關注類貸款2%、次級類貸款25%、可疑類貸款50%、損失類貸款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準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的比例提取貸款損失準備。

(3)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全部按貸款五級分類的標準提取貸款損失準備。

(4)信用社應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資訊,對貸款以外資產的風險予以合理估計並提取資產減值準備。

(5)當年經營發生虧損的信用社,其資產減值準備年末餘額不得低於風險資產年末餘額的1%。

(6)在稅收上,資產減值準備要依法進行納稅調整。

(二)關於股金分紅。

1.改革試點地區,當年盈餘但又有歷年掛賬虧損的信用社,按照《關於農村信用社2004年度會計決算工作指導意見》(銀監發[2004]94號)的要求向社員分配股金紅利。

2.沒有歷年掛賬虧損,但又未提足呆賬準備的盈餘信用社,股金紅利分配額不得超過股金金額的10%.

3.按照財政部財[2005]49號檔案的要求,全部提足各項風險資產呆賬準備(包括一般準備)的信用社,可以適當提高股金紅利分配比例。

(三)關於管理費提取比例。

2005年度信用社管理費,按年度總收入的2.5%的比例提取,其中省、地(市)、縣級聯社的具體統籌使用比例,由省級聯社商同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四)關於接受捐贈資產的核算。

1.捐贈資產的入賬價值。

(1)信用社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這裡的貨幣性資產僅指現金資產,除現金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均為非貨幣性資產),按實際取得的金額入賬,借記“現金”或存放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待轉資產價值一接受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

(2)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其入賬價值應分以下情況確定:

①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

②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

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參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

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確定。

③如果接受捐贈的系舊固定資產,按依據上述方法確定的新固定資產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餘額確定。

④信用社取得的固定資產捐贈,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借記“固定資產--XX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

(3)信用社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應分以下情況確定:

①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

②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

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參照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

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確定。

③信用社取得的無形資產捐贈,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借記“無形資產-XX無形資產”科目,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

2.捐贈資產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和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會計處理。

(1)信用社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按其入賬價值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額,借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2)信用社取得的固定資產捐贈,如果其入賬價值全部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借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接受非現金資產準備”。

如果信用社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金額較大,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在若干年度內分期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借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確認當期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部分,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按在以後若干年度內分期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貸記“遞延稅款-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接受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

(3)信用社接受的無形資產捐贈,其計算應交所得稅和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會計處理與取得的固定資產捐贈相同。

3.捐贈資產的攤銷。

(1)捐贈固定資產的折舊,應當按照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預計可使用年限、預計淨殘值,以及所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信用社應自取得固定資產的下月起計提折舊,提取折舊時借記“其他營業支出一固定資產折舊費”,貸記“累計折舊”。

(2)捐贈無形資產的攤銷,應當按照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攤銷時借記“營業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貸記“無形資產”。

四、關於會計科目和賬戶的調整

(一)根據信用社業務發展和改革的需要,取消以下會計科目和賬戶

1.“1121存放農業銀行款項”科目。將“存放農業銀行款項”科目餘額結轉到“1123存放其他同業款項”科目。

2.“3012股本金”科目。將“股本金”科目餘額結轉到“3011實收資本(股本)”科目。新疆、海南兩省(自治區)原“實收資本”科目中的餘額暫結轉到“一般準備”科目核算,待省(自治區)聯社成立時,再按照《關於農村信用社2003年度會計決算工作意見》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3.“5211利息支出”科目下的“股本金利息支出”賬戶。

4.“5021金融機構往來收入”科目下的“存入農業銀行款利息收入”賬戶。

5.“5321營業費用”科目下的“會費”賬戶。

(二)增設以下會計科目和賬戶。

1.資產類。

“1236信用卡透支”科目。本科目核算辦理信用卡業務中,持卡人消費或支取現金所形成的透支款項。持卡人透支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持卡人歸還透支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應按持卡人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順序排列在“1235進出口押匯”科目之後,在資產負債表中,填列在“短期貸款”專案。

2.負債類。

(1)“2155教育儲蓄存款”科目。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按照《教育儲蓄管理辦法》規定吸收的存款,存入款項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支取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信用社應按照存款人設定明細賬。

本科目順序排列在“2151定期儲蓄存款”科目之後,在資產負債表中,按照存款期限分別填列在“短期儲蓄存款”和“長期儲蓄存款”專案。

(2)“2675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待轉的接受捐贈資產。信用社應當在本科目下設定“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和“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兩個明細科目。

信用社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實際取得的金額,借記存放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信用社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有關制度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當稅率變更或開徵新稅時,採用遞延法進行會計處理的,不需要調整由於稅率的變更或新稅的調整對本科目餘額的影響,採用債務法進行會計處理的,本科目的餘額應當按照稅率的變更或新徵稅款進行調整。

信用社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未來應交的所得稅,也在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按確定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確定的價值減去未來應交所得稅後的餘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攤銷或處置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時,按規定應交的所得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所得稅”科目。

信用社應當設定“遞延稅款備查簿”,詳細記錄發生的時間性差異的原因、金額、預計轉回期限、已轉回金額等。

本科目順序排列在“2731長期應付款”科目之後,在資產負債表中,填列在“長期應付款”專案。

3.所有者權益類。

“3041一般準備”科目。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從淨利潤中提取的,用於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準備。

本科目順序排列在“3031盈餘公積”科目之後,在資產負債表中,填列在“一般準備”專案。

4.損益類。

(1)“5021金融機構往來收入”科目下增設“存放同業款項利息收入”賬戶。信用社存入其他金融機構(除中央銀行)的存款利息收入在本賬戶核算。本賬戶排列在“準備金存款利息收入”賬戶之前。

(2)“5311手續費支出”科目下增設“結算手續費支出”賬戶。本賬戶核算信用社因辦理結算業務,支付給其他金融機構或資金清算組織的手續費。本賬戶順序排列在“代辦其他業務手續費支出”賬戶之後。

(3)“5321營業費用”科目下增設“車船使用費”賬戶。公用機動車、船(不包括運鈔車、船)的燃料費、牌照費、養路費、過路(橋)費等開支在本賬戶核算。本賬戶順序排列在“上交管理費”賬戶之後。

(三)調整以下會計科目核算內容。

1.“1123存放其他同業款項”科目。信用社存入其他金融機構(除中央銀行)的各項存款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應按存放單位設定明細賬。存放其他同業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信用社支取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2.“1211調出調劑資金”科目。信用社(含各級聯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之間的調出款項在本科目核算,調出款項應按單位設定明細賬。調出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準備金存款”、“存放聯社款項”等有關科目;收回調出資金,借記“準備金存款”、“存放聯社款項”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3.“1422入股聯社資金”科目。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含各級聯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向上級聯社或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入股的資金。向上級聯社或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入股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4.“2311借入銀行款”科目。信用社向其他金融機構(不包括中央銀行)借入的各種借款(含一年以上長期借款)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應按借款銀行和借款種類設定明細賬。

5.“2412調入調劑資金”科目。信用社(含各級聯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之間的調入款項在本科目核算,調入款項應按單位設定明細賬。資金調入,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調入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6.“2611應付利息”科目。信用社吸收的一年(含一年)以上定期存款,根據有關制度規定的範圍和方法計提當期應付的利息在本科目核算。計提應付利息時,借記“利息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付利息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7.“2642管理部門統籌資金”科目。本科目核算省、地(市)、縣級聯社統籌的管理費、保險金和其他統籌資金等,本科目應按資金類別設分戶賬管理。

8.“2711長期借款”科目。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種借款(不包括向中央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各種借款)。應按借款種類和單位設定明細賬。

(四)科目代號不變,更改科目名稱,調整核算內容。

1.“3011實收資本”科目名稱更改為“3011實收資本(股本)”。本科目用於核算信用社吸收的股本金,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在資格股和投資股下,按法人和自然人設定明細賬。

2.“4641社內往來”科目名稱更改為“4641社(行)內往來”科目。信用社(含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統一法人社)所屬並表制的營業網點(含分支機構)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以及年終各營業網點向信用社劃轉損益類科目時,雙方都在本科目核算。營業網點存入款項時,信用社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營業網點會計分錄相反);營業網點支取款項時,信用社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營業網點會計分錄相反)。本科目應按營業網點設定明細賬。信用社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其餘額應軋差反映。並賬制的營業網點與信用社之間的資金往來,應使用“1012業務週轉金”科目核算,不得使用本科目。

以上新增和調整的會計科目、賬戶,從2006年1月1日起使用。

五、年度會計報表的種類及編制要求

(一)年度會計決算報表種類。

1.業務狀況表。

2.資產負債表。

3.損益表。

4.利潤分配表。

注:有外匯業務的省(區、市),還要上報外匯業務的業務狀況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差額調整表。

5.決算附表。

(1)固定資產狀況表。

(2)成本核算表。

(3)決算說明書。

(4)新舊會計科目餘額結轉對照表。

(5)新科目餘額表。

(6)統籌資金收支明細表。

(二)報表編制要求及上報時間。

1.信用社、統一法人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各級聯社,以法人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和財務成果,編制、上報年度決算報表(不包括“統籌資金收支明細表”)。

省、地(市)、縣級聯社,除編制、上報本單位的年度決算報表外,還要編制上報“統籌資金收支明細表”。

2.為維護信用社資產的完整,省、地(市)級聯社所統籌管理的信用社資產全部納入表核心算,參加全轄信用社會計報表彙總,其中:資金全部納入表內“2642管理部門統籌資金”科目核算,固定資產全部納入“1511固定資產”科目核算。

3.省、地(市)、縣級聯社在彙總全轄報表時,損益表、利潤分配表應分別上報盈餘社彙總、虧損社彙總及合併彙總表。

4.除全轄彙總表外,省、地(市)、縣級聯社需分別上報省級聯社損益表、地(市)級聯社損益表(彙總)、縣級聯社損益表(彙總)。

5.“決算情況說明書”中應反映的內容。

(1)轄內信用社經營的基本情況。

(2)利潤實現和利潤分配情況。

(3)增資擴股情況。

(4)2005年度免交的所得稅、營業稅金額。

(5)2005年度實際核銷呆賬金額。

(6)本年衝減2000年12月31日以前表內應收利息的情況:本年已衝減金額、尚未衝減的金額。

(7)本年稅前彌補歷年掛賬虧損金額。

(8)無形資產情況:各類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各類無形資產變動情況極其原因、各類無形資產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6.信用社要嚴格按照會計、財務制度的規定編制年度會計決算報表,並對所報會計決算報表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各級聯社要認真對信用社的會計決算報表進行嚴格審查,確保表內數字真實完整、專案平衡關係準確,各表之間對應正確,並在此基礎上按時保質做好彙總和上報工作。

各省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應於2006年2月20日前將轄內信用社彙總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通過微機上報銀監會(聯絡電話:010-66194708),同時將紙質報表和決算情況說明書(文字報告)寄送銀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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