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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業部政策工作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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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業部政策工作暫行規定

煤炭工業部政策工作暫行規定

為加強政策工作,使政策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更好地發揮政策工作在發展煤炭工業中的積極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煤炭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4-05-09

實施時間:1994-05-0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策工作,使政策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更好地發揮政策工作在發展煤炭工業中的積極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政策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制定政策工作規劃與年度工作計劃。

(二)研究、提出政策。

(三)釋出與組織實施政策。

(四)調查瞭解政策的執行情況。

(五)獎勵在政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六)有關政策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部對政策工作實行歸口管理,分部門、分級負責。

(一)部政策法規司歸口管理煤炭工業政策工業,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提出部政策工作規劃,編制部年度政策工作計劃。經部批准後實施。

2、根據黨和國家關於發展煤炭工業的方針、政策,組織研究,提出煤炭行業有關全域性性、綜合性的政策建議。

3、負責重點政策課題研究的組織協調工作。

4、負責組織煤炭部重大方針政策釋出前分析論證工作。

5、負責組織煤炭部主要政策的釋出工作。

6、負責部政策研究成果的評審和獎勵的組織工作。

7、負責煤炭工業政策工作網路的建設及協調工作。

8、負責煤炭行業重要方針、政策執行情況的收集、分析工作。

9、組織煤炭工業政策工作經驗交流。

10、負責與有關部委協調涉及煤炭工業的政策。

11、部領導交辦的其他政策性工作。

(二)部機關各司局政策工作職責:

1、根據部政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及本部門的職責範圍,制定本部門政策工作計劃。

2、組織專業性的政策研究,向部提供政策建議。

3、組織專業性政策的實施,收集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有關修改完善政策的建議。

第二章 政策研究

第四條 煤炭部政策研究領導小組統一決定和協調解決煤炭工業政策研究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煤炭部每兩年釋出一次政策研究要點和計劃。

部機關各司局、有關研究單位、企業和研究人員可根據“部政策研究要點”及自身研究條件,制定研究工作計劃,凡需由部批准立項的研究課題,有關單位要向部提出立項申請。

第六條 政策研究課題立項的基本條件:

1、研究課題應對煤炭工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研究課題應是煤炭工業急需解決的政策性問題。

3、研究目標明確,內容具體,研究方法科學、先進。

4、有能夠承擔課題任務的課題負責人和研究人員。

第七條 凡屬有關煤炭工業發展全域性的政策研究重大課題,由政策法規司組織審查同意後,經部批准立項。

其他需由部出面組織研究的課題,經政策法規司同意後立項。

部機關各司局在業務工作範圍內的課題自行確定,報政策法規司備案。

第八條 鼓勵各單位或個人自行組織煤炭工業有關政策問題的研究。

第九條 煤炭部政策研究經費,專款專用。部機關各司局和有關單位自有的政策研究經費自行決定使用。

第十條 部定期對優秀研究成果進行獎勵。各單位或個人均可申報優秀成果獎。具體審報、評審及獎勵辦法由政策法規司另行規定。

第三章 政策的確定與釋出實施

第十一條 在政策決策前,必須組織有關專家和人員對政策建議進行充分論證。

第十二條 需由國家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全域性或其他行業有影響的煤炭工業方針、政策,需要由部長辦公會議研究,部長簽發,報請國務院批准實施。

第十三條 煤炭工業其他重要方針、政策,需由部長辦公會議研究,部長或副部長簽發,以部文下發。

第十四條 報請中央、國務院批准及煤炭部發布的綜合性及重大的方針、政策,由政策法規司承辦;其他方面的方針政策由有關司局承辦,政策法規司會籤。

第十五條 政策釋出後,各有關方面要認真貫徹實施,並及時將貫徹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執行中如需要修改,需報政策批准部門決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煤炭部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