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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業基本建設專案成套裝置工作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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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業基本建設專案成套裝置工作暫行辦法

煤炭工業基本建設專案成套裝置工作暫行辦法

為適應煤炭工業擴大再生產及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保證煤炭建設專案的物資需求,確保國家煤炭建設專案按計劃建成投產,創造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煤炭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4-01-10

實施時間:1994-01-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裝置成套工作是基本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踐證明,堅持裝置成套供應有利於充分發揮煤炭工業的群體優勢,在裝置成套訂貨中可以保證質量、控制價格、按時交貨、改善服務,維護煤炭行業的正當權益。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要用招標等形式,引入競爭機制,做到合理採購,同時要防止採購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違紀腐敗現象,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強、完善裝置成套工作。

為適應煤炭工業擴大再生產及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保證煤炭建設專案的物資需求,確保國家煤炭建設專案按計劃建成投產,創造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煤炭裝置成套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為煤炭基本建設服務為宗旨,以經濟效益為中心,做到採購的產品質量優良,價格合理,交貨及時,真正有效地使用投資。

第二條 使用用國家投資建設的煤炭專案堅持實行按專案成套、按專案管理。“中煤裝置成套總公司”負責組織煤炭建設專案的裝置成套工作。

第三條 成套部門是受專案法人委託負責專案裝置成套工作的代表,為專案法人服務,對專案法人負責。

第四條 國家基本建設計劃內的煤炭專案原則上都要通過成套組織裝置供應,其各單項工程設計內的機電產品,均屬裝置成套供應範圍(成套專案裝置供應目錄見附錄一)。專案內需要進口的裝置,成套部門要組織專案單位統一向主管部門辦理進口審批手續。

第五條 成套裝置分交訂貨時對大型裝置或批量大的長線機電產品要採用招標、議標的方式,擇優選購(成套裝置招標目錄見附件二)。

第六條 煤炭裝置成套工作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方針、政策及有關財經紀律的規定。

第二章 裝置成套工作分工

第七條 要堅持、完善煤炭工業多年已形成的成套管理體制。中煤裝置成套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是煤炭工業部(以下簡稱部)和國家能源投資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的直屬公司。它既承擔組織煤炭建設專案的裝置成套工作,又受主管部門委託負有對煤炭建設專案裝置成套進行歸口管理的任務。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成套裝置資源,依照建設專案批准設計中所列機電裝置目錄,按國家規定的裝置品種範圍商有關部門落實供貨。

2、組織成套專案裝置分交訂貨。按照建設專案的施工組織設計、工程實際進度和基本建設計劃,組織大型裝置預安排和年度裝置分交、訂貨,實現按質、按量、按議定合理價格、按時供貨。

3、按批准的設計要求組織新產品訂貨和參加新產品的試驗和鑑定。

4、參加建設專案設計審查、概算調整、決算審查,對建設專案成套裝置價格調整、超概算情況進行分析並做出說明。

5、負責協調、處理成套裝置供應中發生的質量問題和合理糾紛。平衡調劑建設專案的積壓裝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投資效益。

6、受專案法人委託,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主要裝置的招標、議標、專家論證等工作。

7、提供煤炭成套裝置的技術、經濟諮詢服務,組織煤炭成套裝置業務和技術培訓。

8、組織大型裝置的監造、中檢、協調等工作。重點參與大型裝置的安裝除錯。

9、瞭解專案進度,解決裝置成套中的問題。

10、專案法人委託辦理的其它有關事宜。

第八條 省(區)煤炭成套單位的職責是:

1、參與本省(區)建設專案預審。

2、審查所擔負建設專案編報的成套裝置總體分交和年度分交資料。

3、組織建設和設計單位參加分交訂貨,並按時做好訂貨總結,為建設單位處理合同未盡事宜。

4、負責協調省(區)內訂貨產品的合同糾紛、質量事故、裝置催交等工作。

5、負責所擔負煤炭建設專案成立裝置管理、積壓裝置的調劑。參與主要裝置到貨驗收、安裝除錯期間的現場服務。

6、瞭解本省(區)基本建設專案的工程進度,協助解決裝置成套中的問題。

7、承接總公司或專案法人委託辦理的有關事宜。

第九條 建設單位的職責是:

1、編製成套裝置分交訂貨資料,按委託協議內容及成套裝置供應的規定,及時準確編制總體分交資料、大型裝置預安排計劃、年度裝置計劃和裝置訂貨合同。

2、負責建設專案設計內所有機電產品的裝置成套,並做好訂貨總結。

3、負責本單位成套裝置催交排程,深入現場,瞭解工程進度,及時發現和處理成套裝置供應中發生的問題。

4、負責本單位成套裝置到貨驗收、保管、維護等工作。

5、對因設計修改等原因造成的裝置積壓,負責及時平衡調劑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6、負責對建設專案裝置概算超、降的分析說明。

第十條 設計單位的職責是:

1、設計單位應提出先進的、合理的機電裝置。機電裝置器材目錄所列機電產品的型號、規格、技術引數,必須符合訂貨條件要求,提供必要的訂貨圖紙等資料。

2、按照裝置選型原則,應選用國家定型機電產品,未經國家主管部門鑑定的機電產品不得選用。

3、設計單位不能指定標準定型裝置的生產供應單位。不能與生產廠家直接簽訂裝置供貨合同和協議。

4、設計單位對依據批准設計已訂貨、到貨的裝置不允許修改變更,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須修改變更時,應按程式報批並提出妥善處理已訂貨、到貨的裝置的處理意見。

第三章 成套裝置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專案確立後,專案法人應與總公司簽訂成立協議。專案法人選擇外部成套單位時,應經總公司認可,並報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二條 建設專案所需成套裝置在第一次分交前,由建設單位編制單項工程總體分交資料(包括需要進口的裝置),經省(區)計劃和成套部門會審後,送總公司。

第十三條 經總體分交後的成套專案,建設單位可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年度投資計劃和實際工程進度,按年度需要,分批編制裝置年度計劃。

建設單位需要利用永久裝置施工、或製造週期長的大型裝置,可編制裝置預安排計劃。

第十四條 建設專案的投產前一年的第一批年度裝置計劃中,按規定的投產標準,所需主要裝置(包括綜採、高檔普採裝置)必須全部填報,其它機電產品亦需在該訂貨年度內的裝置計劃中填報,以保證投產專案所需機電裝置資源可靠、並具有足夠的製造、運輸時間。

第十五條 在編制裝置計劃時,應由專案法人單位主管領導組織供應、計劃、工程、財務等部門及設計單位認真稽核,並儘量利用庫存的基本建設成套裝置,防止發生新的積壓浪費。

第十六條 成套裝置訂貨合同應嚴密、準確,對大型裝置和技術複雜的裝置應加技術合同附件。所有合同和附件均需加蓋專案單位成套稽核章和成套部門稽核章或鑑證章。

第十七條 成套裝置訂貨要採取招標、議標擇優選廠訂貨。如裝置出現質量問題時,由總公司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對信譽不好的廠家及其產品,不應訂貨。

第十八條 建設專案需要採用新產品時,需經主管部門批准,由總公司按批准新產品的技術條件,會同裝置主管部門安排試製、鑑定、定點生產。

第十九條 成套專案訂貨的裝置或選定的供貨單位要達到:質量可靠、配套完整、交貨及時、價格合理、國家定點、具備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防爆下井證)和煤炭安全標誌(MA),在裝置訂貨中要打破地區封鎖、行業封鎖,擇優選購。

第二十條 裝置訂貨合同一經簽訂不得隨意變更,對已訂、到貨裝置建設單位有權拒絕設計變更。因計劃調整或地質條件變化等原因確需修改變更合同主要條款的,須經原批准設計部門同意方能辦理。

第二十一條 成套專案需要進口的裝置,必須依據批准的設計型號、數量和相應的年度計劃、裝置安裝進度,按照外匯來源渠道申辦進口。

凡使用外資的進口裝置,由外資主管部門審批。

凡使用調劑外匯的進口裝置,由主管部門審批(包括裝置進口計劃、標書等)。

專案中的進口裝置是成套裝置的組成部分,為保證成套工作的整體性、連續性,搞好國內外配套裝置的銜接,成套專案的各類進口裝置都要納入成套範圍。

第二十二條 建設專案需要概算調整時,總公司要認真進行裝置合格稽核、鑑證,對裝置概算超、降情況作出分析說明。

第二十三條 經供需雙方同意,主要、關鍵裝置在訂貨合同中必須根據功能保證值,規定裝置考核期、保證期及質量保證金辦法。質量保證金按裝置價格的5~10%預留,在保證期滿內不出現質量問題時,質量保證金方可支付。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對成套裝置的驗收保管要有專人負責。到貨後要依照合同條款和有關規定及時驗收。大型裝置、主要裝置要會同機電安裝、設計單位及生產廠共同驗收,驗收中發現的問題要做好記錄,並報告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四章 成套服務費的收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煤炭成套專案的裝置成套按國家規定實行有償服務。成套業務費收取和使用按(84)機成聯字第252號和(85)煤供字第486號檔案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級成套部門和有關單位,凡違反本辦法,導致質量、價格、交貨等方面出現問題,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的有關實施細則,責成總公司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