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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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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是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等而制定的。
1990年6月5日勞技字[1990]9號釋出施行。
最新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全文包括獎勵目的、獎勵範圍、獎勵標準、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單位等共九章二十五條。

頒佈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含勞動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0-06-06

實施時間:1990-06-0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獎勵目的

第一條 為獎勵在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較大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充分發揮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獎勵範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勞動部門從事職業安全衛生、礦山安全衛生、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等方面科學技術工作的集體和個人,以及受勞動部門委託承擔上述工作的集體和個人。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在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防止職業危害、提高安全檢測技術等方面新的應用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等),屬於國內首創的、本行業先進的、而且經實踐證明是有效的;
(二)在推廣、應用已有的勞動保護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效果的;
(三)在工程建設、裝置研製和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對勞動保護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效果的;
(四)在技術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等工作中,對勞動保護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效果的;
(五)經實踐證明能有效地指導或應用於科學管理、生產實踐的勞動保護軟科學專案。
技術標準、軟科學類成果,要用具體事例說明採用的技術措施是最佳的,方法是先進的,並指明其創造性的貢獻。此類成果應在釋出並實施一年後,經實踐驗證其使用效果,由使用單位驗收或接收並出具證明後再申報。
已獲得省(部委)級以上科技獎勵的專案,不得申報。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四條 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從以下三個方面綜合評定:
(一)科學技術水平和技術難度;
(二)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推動科技進步的作用。
獎勵分為四等,併發給相應的榮譽證書、獎狀和獎金。
獎勵等級 榮譽獎 獎金
一等 一等獎榮譽證書、獎狀 5000元
二等 二等獎榮譽證書、獎狀 3000元
三等 三等獎榮譽證書、獎狀 2000元
四等 四等獎榮譽證書、獎狀 1000元
一等獎專案應達到或接近同類項目的國際先進水平,技術難度大,推動科技進步的作用很大,並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等獎專案應是同類項目的國內先進水平,技術難度較大,推動科技進步的作用顯著,並取得很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等獎專案應是本系統同類項目的最先進水平,技術難度大,推動科技進步的作用較大,並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四等獎專案應是本系統同類項目的較先進水平,在某些方面技術難度大,在區域性範圍和一定程度上推動科技進步作用明顯,並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五條 對獲得一、二等獎的專案,部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可以擇優申報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
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特殊貢獻的科學技術進步專案,經部科學技術委員會推薦申報國家特等獎。
第六條 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的事蹟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審專業技術職務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四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單位

第七條 申報專案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對該專案完成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主要人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作為申報專案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確定專案總體方案設計;
(二)在研製過程中直接參與並對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做出重要貢獻;
(三)直接參與並解決在投產、應用或推廣過程中的重要技術難點。
第八條 科技進步獎的獎勵物件主要是在科研、生產實際工作第一線做出直接貢獻的人員。
各級領導幹部確曾參加了某項課題的研究,並符合第七條規定,亦可作為該專案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參加申報獎勵,但在申報書內應附詳細材料,說明其所做的技術貢獻,並由申報單位出具證明,本人簽字,方可生效。
第九條 申報專案的主要完成單位是指該專案主要完成人所在基層單位,該單位在該專案研製、投產、應用或推廣的全過程中提供技術、經費和裝置等條件,對該專案的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縣級以上(含縣級)的政府部門一般不作為主要完成單位參加申報。

第五章 申報手續

第十條 專案申報需使用勞動部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制訂的《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書》,並按其《填寫說明》認真填寫。
第十一條 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申報專案,應由完成單位報送任務下達單位,並逐級上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勞動廳(局),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勞動人事司(局)統一歸口彙總報勞動部。
若完成單位與任務下達單位無行政隸屬關係,則完成單位應同時抄報本單位的行政隸屬部門。
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專案,由主持單位組織聯合上報;若其中某個單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也可單獨上報。
第十二條 各申報部門和基層申報單位應做好審查工作。專案內容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一等獎、二等獎申報書要一式六份,三等獎、四等獎申報書要一式三份;材料附件要齊全並裝訂成冊。申報部門和基層申報單位對專案獎勵等級的推薦意見,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申報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需交納評審費。申報一等獎,評審費200元;申報二等獎,評審費150元;申報三、四等獎,評審費100元。
不論申報專案獲獎與否,評審費一律不退。

第六章 審批程式

第十四條 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工作,由勞動部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
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委託中國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祕書處負責評獎的日常工作,並組織有關專家成立若干專業評審組,預審、審定及推薦申報專案。
第十五條 專業評審組分別由中國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的各專業委員會組成。每個專業評審組設五至七名評審委員。評審委員由具有高階以上技術職稱的該專業專家擔任,並報勞動部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核准。評審時,根據專案需要,還可再聘任部分臨時評審委員。
第十六條 專業評審組祕書負責完成預審工作。
(一)申報專案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及本專業組的評審範圍,申報專案是否獲得過其他省(部委)級科技進步獎勵。
(二)申報書是否按《填寫說明》認真填寫並報齊應有的附件;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單位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
(三)對申報專案的實質性內容有疑問時,須與申報部門協商。對其中重大專案,必要時應組織實地考察或採取其他形式調查。
對上述預審結果應寫出書面意見,提交本專業組評審,或經中國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轉交其他專業評審組,或回覆該專案的申報部門。
第十七條 專業評審組負責審定、推薦部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專案。
(一)各專業評審組應對每個申報專案確定三名以上主要審查人員(以下簡稱主審員),在評審會前熟悉該申報專案的材料,並寫出書面評審意見。
(二)評審會由主審員介紹該專案有關情況,評審委員對申報專案進行評審。
評審委員為專案主要完成人的,在討論和表決該專案時,應迴避,不計入評審會應到人數。
(三)專業評審組認為必要時,可要求申報一等獎專案的主要完成人在評審會上介紹該專案的主要技術原理和關鍵技術措施,回答評審委員提出的有關問題。
(四)評審專案採取無記名投票,經專業評審組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的三、四等獎勵專案方可生效,一、二等獎勵專案方可向部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推薦。
(五)專業評審組在申報書中填寫審定或推薦意見時,應說明審定或推薦意見的理由和建議獎勵等級的理由。
各專業評審對申報專案的審定、推薦意見,由中國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彙總後,報勞動部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核准、審批。
第十八條 勞動部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核准、審批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專案,按評審委員會章程辦理。

第七章 獎金分配

第十九條 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根據貢獻大小合理分配。獲獎單位應將獎金分配結果報部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獲獎專案的獎金不得重複發放。凡已獲得過獎勵的專案,在依本辦法獎勵時,其獎金只補發差額部分。
第二十條 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由勞動部科學事業費列支。

第八章 專案爭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獲獎專案發生爭議時,按下述辦法處理。
(一)對獲獎專案有爭議的,應採用書面形式提出,指出專案名稱、獲獎等級、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寫明自己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絡地址和電話等(如需保密,請註明),否則不予受理。提出人應如實反映情況和申訴理由,實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意見,必要時應附上有關證明材料等。對誣告他人者,經調查核實,證據確鑿,應追究法律責任。
(二)有關單位接到爭議函件後,應及時將爭議意見通知對方,限一個月內提出申訴。如在限期內不作答覆,即為棄權,與爭議問題有關的任何一方,均需按照處理爭議單位的要求,及時如實地提供有關爭議的旁證和補充材料。
(三)凡涉及專案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爭議問題,應在專案公佈後兩個月內,由申報部門負責處理,並將結果報勞動部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稽核、備案。
(四)凡涉及獲獎專案是否達到獎勵條件和獎勵等級,或是否有弊端等實質性問題的爭議,由申報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專業評審組複議,由中國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將專業評審組處理意見報勞動部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裁決。
(五)專案公佈後二個月內爭議尚未處理完畢的,取消該專案獲獎資格,待爭議處理完畢後,可按新專案重新申報。
(六)專案主要完成人認為該專案獲獎等級低,可以撤回,參加下一屆獎勵申報。
(七)勞動部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對爭議有最終裁決權。
第二十二條 發現獲獎專案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可向申報部門提出,由申報部門負責調查核實,若證據確鑿,報送中國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由該學會提出處理意見,經勞動部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批准後,撤消獎勵,追回榮譽證書、獎狀及獎金,並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建議有關單位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一般隔年評選一次。專案申報工作可隨時進行,評獎年度每年六月底截止當年度評獎專案的申報。
經批准的獲獎專案,於當年第四季度在報刊上公佈。自公佈之日起兩個月內,如有異議,按本辦法第八章處理;如無異議,或爭議處理後即行授獎。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