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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公共臨時停車場建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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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公共臨時停車場建設管理辦法

西寧市公共臨時停車場建設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和規範公共臨時停車場建設與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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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公共臨時停車場建設與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臨時停車場的規劃建設、設定使用、經營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臨時停車場是指城市道路及道路至建築物臨街外牆的城市公共空間範圍內,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停車場所。

第四條 公共臨時停車場的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統一收費的原則。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共臨時停車場的主管部門,按照城市停車場規劃,負責公共臨時停車場的設定、建設和監督管理,統一制定全市公共臨時停車場設定和服務標準;並委託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下稱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全市公共臨時停車場的建設與監督管理。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公共臨時停車場具體管理的責任部門,區道路停車管理單位負責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移交的公共臨時停車場的停車秩序、經營收費、環境衛生、安全生產、違規查處等日常管理工作。

區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接受市道路停車管理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公共臨時停車場的交通安全管理,應當加強公共臨時停車場周邊交通環境整治,依法查處道路停車違法行為,並可以委託區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實施道路停車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共臨時停車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根據全市道路交通狀況,結合周邊停車需求,制定公共臨時停車場規劃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九條 制定公共臨時停車場規劃方案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全市道路交通調控,緩解交通擁堵;

(二)符合道路停車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三)緩解城市停車壓力,方便車輛臨時停放。

第十條公共臨時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應當與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建設等相結合。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建設、發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根據公共臨時停車場規劃方案,制定公共臨時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臨時停車場統一進行場地硬化、施劃泊位標線,滿足條件的,設定門禁系統、智慧收費系統,並在顯著位置設定標牌,向社會公示停車泊位的設定地點、收費時段、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收費模式、監督舉報電話及其他規定事項。

第十二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臨時停車場資訊管理和釋出系統。建立停車基礎資料庫,對停車場和泊位資訊進行動態管理,並實時釋出公共臨時停車場分佈位置、使用狀況和泊位數量等停車誘導資訊。

第十三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對公共臨時停車場規劃、設定狀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評估,並根據道路條件、交通流量、停車需求變化和社會公眾意見,適時增加或者撤銷公共臨時停車場。

第十四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並經批准佔用、挖掘道路臨時撤除停車泊位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合理補償並恢復原狀。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公共臨時停車場屬於道路交通公共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定、變更、損壞或者撤除。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公共臨時停車場,不得在停車場內從事車輛清洗、維修、擺攤設點等活動。

第十七條 駕駛人在公共臨時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泊位停放;

(二)按照道路順行方向停放;

(三)服從停車場管理人員的排程;

(四)因交通管制、現場管制、突發事件處置、應急搶險等特殊情況需要及時駛離車輛的,應當立即駛離;

(五)按照規定支付停車泊位使用費。

第十八條 區道路停車管理單位依法實施停車場日常管理。公共臨時停車場管理人員應當實行員工制管理,不得以承包、委託等“以包代管”形式進行管理。

公共臨時停車場管理人員應當參加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工作期間應當統一著裝。

第十九條 公共臨時停車場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停車場管理規範和文明服務標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停車泊位出租給單位或者個人;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車輛停放;

(三)不按收費標準收費;

(四)不出具收費票據;

(五)其他違反停車場管理規範和服務標準的行為。

第二十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受理社會公眾對公共臨時停車場管理服務的投訴舉報,做到及時調解和查處,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及時答覆投訴人。

第四章 收費與標準

第二十一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根據道路交通情況和停車需求,適時對公共停車場收費標準進行研究和調整,運用價格槓桿調節措施,提高停車泊位的週轉率和使用率,緩解中心城區交通壓力。

第二十二條公共臨時停車場收費標準應當遵循“中心城區高於邊緣地區、路內高於路外、地上高於地下”的原則,按照“區域差別”和“分時差別”的方式,分“一類、二類、三類”設定收費標準。收費標準應當在媒體和公共臨時停車場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三條 結合停車場資訊化管理的建設,公共停車場收費採用逐步過渡的方式,實現智慧計時收費。

第二十四條公共臨時停車位使用費屬於公共資源佔用費,區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收取的停車費由市道路停車管理單位統一收繳,全額上繳市財政,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五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的公共臨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費用,以及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的停車場管理執行、設施維護等費用,由市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根據實際需求編制收支預算,實行專項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應急搶險車、軍(警)車、殘疾人專用車、郵政車、運鈔車等特殊車輛,應當免收停車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公共臨時停車場內的機動車受損或者車內財物丟失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或者報警,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機動車駕駛員因過錯造成停車設施或者其他車輛損毀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允許停放的時間段以外停放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繳費的;

(三)未按停車標線進行停放的;

(四)未按道路順行方向停放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屬於非經營性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於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故意或者過失損壞停放車輛、停車設施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恢復原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公共臨時停車場管理人員未按本辦法的規定遵守停車場管理規範和文明服務標準的,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按照合同約定依法予以解聘;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相關責任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東川工業園區、南川工業園區、生物園區公共臨時停車場的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